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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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2006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07年1月22日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公布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防止疫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屠宰,畜禽产品的销售、加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畜禽屠宰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流通、集中检疫、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商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及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畜禽产品市场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畜禽屠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畜禽定点屠宰的许可及条件
第五条 本市实行畜禽定点屠宰许可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的具体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唐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执行。
居民个人自宰、自食自用畜禽及其产品的,不适用定点屠宰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禁止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经营性畜禽屠宰活动。
禁止转让或者出借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
禁止向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屠宰场所和仓储设施等。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畜禽屠宰厂,应当符合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
畜禽屠宰厂设置规划由市商务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畜牧、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屠宰定点布
局、定点数量和已经取得定点资格的企业名称及数量等情况。
第九条 畜禽屠宰厂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以及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要求,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