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广东海洋大学党支部工作细则(试行)
党[2006]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工作的决策,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议,顺利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党支部要在学校党委、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消党支部,均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授权组织部审批。
第五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都应建立党支部。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以及相应的机构设置;学生党支部可按年级、系或专业设置,高年级的应尽可能按班设置;机关、后勤、校办企业和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不能单独建立党支部的,可与工作性质相近、业务相关、工作联系紧密的单位联合组成党支部。
第六条 有流动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因暂缓就业保留组织关系的学生党员等,凡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经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设立党支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为了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支部党员人数不宜过多。对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分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3-5人组成,每届任期两年。支委会选举书记1名,如支部规模较大,可增选副书记1名。支委会可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支委少的支部,一个委员可以兼任多个委员的工作。
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每届任期两年。
党支部书记由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党总支)批准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坚持原则,工作负责,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威信较高,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工党支部书记应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要在本单位兼任正职或副职领导职务;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由副科级以上党员干部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可由负责学生工作的教师和政治辅导员担任,具备条件的可由政治及业务素质好的学生党员担任。
第三章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
第十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二)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健全组织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部活动。
(五)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
(六)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确定发展党员对象,注重对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重视吸收优秀青年学生、青年教师、学术骨干和学术带头人入党。认真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新党员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