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管理办法

大理白族自治州

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直属基层工会银行账

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基层工会银行账户管理,提高工会财务工作水平,根据《工会法》、《会计法》、《工会财务会计制度》、《大理州州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预算单位及与

州级预算单位存在代管或挂靠关系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各种中心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州级预算单位工会账户的开立、

变更和撤销必须经州财政局审批同意,未经州财政局审批不得擅自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四条 州级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

工会账户,实行审批、登记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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