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提案

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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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关于建立和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理

提 案 人:农工党中央

主 题 词:法律,政治法律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 容: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频发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累积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威胁渐显严重,侵害了国家与公众的环境权益以及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而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害评估与赔偿规定的空白及不完善导致环保、司法部门在处理环境纠纷过程中缺少技术依据或证据支持,不仅难以有效地对受损权益进行救济,也不利于对生态破坏的修复与遏制。

目前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体系存在的缺漏与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立法理念的滞后。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立法理念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且立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增长优于环境保护,缺少对环境资源价值公益性的考量及环境损害社会化特征的关注。

第二,立法体系的结构形式散乱。目前我国只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相关的立法,没有生态破坏损害赔偿的立法;且有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立法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立法之中,这些立法由于其私法属性而不能解决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生态破坏与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赔偿问题。

第三,现行立法关于评估与赔偿的内容不完善。从实体法上看,既缺乏环境资源损害评估的相关制度,更缺乏关于污染与生态修复的赔偿机制与健康损害赔偿救济机制;从程序法上看,对于普通环境诉讼的特殊程序缺乏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做出原则性规定,机制尚不健全。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认为,有必要统一对环境损害评估与赔偿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规定,并理顺其上位法中的关系,具体建议如下:

第一、梳理上位法。清理《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的关系。环境保护法与民法对于环境资源具有不同的调整范围和方式,但又密切联系,必须在可持续发展的统一理念之下,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属于民法调整领域的行为,归属于民法,民法无力调整和无法调整的,归属于环境保护法,以消除两个立法领域间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法的有效性。

第二、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原则立法。修订《环境保护法》,增加关于资源环境价值评估、赔偿以及污染修复的原则性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明确原告资格、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证据、举证责任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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