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酉阳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酉阳自治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改革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及工程实施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指资金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建设项目、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政府减免有关税费为补偿条件的企业投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批的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指可用于建设投资的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国债)和专项资金、移民资金、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民族地区发展资金)、政府性基金、土地转租或转让收益等。

第三条 凡县境内除重大抢险、救灾及公共突发事故外的其他各类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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