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级经济法讲义第四章(1)

2010年中级经济法讲义郭守杰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1分,2009年的分值为9分。其中,2007年的简答题和2007年、2009年的综合题均有部分考点来自本章。本章考点相对集中,重点突出,但考生需要过数字关。

201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是:(1)对“股票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重大调整,新增了“配股的条件”、“增发的条件”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等内容;(2)新增了“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制度”;(3)新增了“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在2010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10分左右。在综合题中,考生应重点注意《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结合。

2010年中级经济法讲义第四章(1)

一、证券市场的主体

(一)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而不是中国证监会)决定;证券交易的总 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2、技术性停牌与临时停市

(1)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发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

(3)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

3、限制交易

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例题·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临时停市应( )。

A、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国务院

B、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

C、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由国务院决定,证券交易所执行

【答案】C

【解析】证券交易所有权采取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但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证券公司

1、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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