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在承接物业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的检查和验收活动。

第三条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 提倡推行分户验收制度,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的物业符合交付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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