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付相关技术维护费用的财税处理规定

税控系统进项税抵扣问题

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付相关技术维护费用的

财税处理规定

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集团下属各单位对该政策的理解存在着差异,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不是很清晰,因此公司财务部根据该通知的精神,结合集团各单位实际情况,对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方法进行规范。

一、相关文件规定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案例

徐工集团某二级公司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15日,A公司申请办理分开票系统,购买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共支付各种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税合计11700元,销售方已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另支付培训费、资料费800元。同时,A公司支付了以后期间的技术维护费3510元,并从服务方取得了营业税普通发票。以上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2012年6月,甲公司实现的应纳增值税为50000元。

你可能喜欢

  • 信息处理技术
  • 技术资料
  • 技术中心
  • 技术指导
  • 基金管理人
  • 产业基金方案

关于购买增值税税控专用设备以及支付相关技术维护费用的财税处理规定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