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扼杀了国民的维权意识

对国民维权意识薄弱原因的探索

是什么扼杀了国民的维权意识

看过一篇叫做《难缠的美国律师》的文章,说的是有位华人在美旅游探亲,因突遇暴雨,在某州政府办公楼前躲避时,不小心踩到一块松动的卵石摔了一跤,导致三个手指头出血。保安看见后,立刻主动用车送其到某医院上药包扎,并亲自到收费处刷卡付费,华人由此很感动。就这么个不起眼的小事故,竟然引起了三位美国律师的兴趣,都主动找到他,要他向州政府打官司索赔,理由是:你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地上的卵石松动,而作为管理者的州政府理当为自己的管理不力付出代价,并说这官司包打包赢,而且手续极其简便,只需留下你的委托书和身份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就成,一切的一切交由律师全权搞定,你只须坐收赔偿即成。可华人说,摔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好像与州政府关系不大。再说也没什么大碍。犯得着兴师动众打官司吗?又说自己马上要回去,打官司,太麻烦了,生生的谢绝了他们。

如果当初他同意打官司,估计可获得6000多美元的赔偿。两相对比,天壤之别。不是说这个事情,而是感叹国人的维权意识。看看每年“3·15”晚会披露的事实,某些不负责任的厂家、商家、服务部门的龌龊,黑暗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如此恶劣行径,侵害的何止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然而,我们的消费者呢?很多人却选择则睁只眼闭只眼马虎了事、忍气吞声,或者默认私了以求蝇头小利。不禁要问,这就是我们的权益吗?这就是我们追求的结局吗?到底是什么扼杀了国人的维权意识?

众所周知,西方的法律传统和价值取向之一是泛讼主义,而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则是厌讼主义。自汉武帝标举“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崇尚和谐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社会几千年来的正统思想,贵和持中、贵和上中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追求“和谐”的儒家思想观念逐渐演化为一个具体的社会关系原则,即为“无讼”。人们把“和谐”奉为社会中的绝对目标,并以此为道德衡量标准,认为能够识大体、明大义、忍让为先,不与人争者必定是安分守己的良民,而以争为胜,以诉为能者必定是小人、悍民。在人们心目中,争诉本身就缺乏道德上的正当性,将纠纷提交诉讼就会伤及自己和整个家族的颜面。这种思想文化深深地影响着生活于其中的民众,而是人们产生以诉讼为耻的诉讼观念。经过百余年的时间,我国的立法通过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和欧美法系的优秀法律制度,制定了一套适合自己的法律体系,但是包括“无诉”在内的中国传统文化对社会的影响仍然顽强的传承了下来。

经济利益的现实考虑是扼杀国民维权观念的又一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息讼”传统常常使纠纷的不到有效地解决,或使维权机构效率极其低下,导致维权者成本投入与维权收益不成正比,而司法体质本身存在的弊端,司法部门与侵权厂商、部门的勾结,又导致缺乏权力制约的司法黑暗。试想,当维权成本高到牺牲维权者个人前途的地步,而侵权者受到的只是“罚酒三杯”式的惩罚,谁还愿意去为那点菲薄的权力支付这样地代价呢?低下的维权效率,过高的维权成本以及“有理无钱莫进来”“告赢了官司,输了钱财”的司法黑暗,都成为国民考虑是否维权的现实因素。

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期间,自秦始皇开始的封建统治者在统治实践中一定程度上采用了法家的主张“法治”。然儿,无论是从发质的主体、客体还是其内涵。目的等方面来讲,这种“法治”是为了“治民”、“治吏”,“法治”的主体是皇帝,客体是民众和官吏。“法治”的内涵在于以严刑峻法来威慑百姓,实行法治的目的是要“定分止争”,使老百姓服服帖帖地屈从与专制统治,而不是为了维护老百姓的个人利益。历朝的法律都没有对民事法律维权专门立法进行调整。这也造成了中国后世文本表达的民事性法律极不发达和被长期统治压迫下老百姓奴性意识的产生。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很难从我国君主专制的古代法文化中寻找到蕴含民众维权的观念、学说、规范、制度得以借鉴,而一段时间内,我们又把大部分经力放在了发展经济上,进而而忽略了自身法制体系的建设与对国民权利的法律教育。以至于现行立法机制的的长期滞后与配套法规的缺失,不健全的法律制度扼杀掉正在成长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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