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2002 年 3 月 1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局部修订条文及其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31 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 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 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 1 款)、5.0.5(第 2 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 3 款)、7.0.4(第 1 款的第 5 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 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3 月 11 日 1 总则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 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 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 000-15 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 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 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部的总称。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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