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等活动及实施对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定义

本条例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的规划、设计、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使用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和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系统效率,加强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减少采暖供热、空调制冷制热、照明、热水供应的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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