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闵行区财政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公共预算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财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绩效相配套的公共财政体系,尽快实现从财政资金预算、拨付、使用到绩效评价全过程的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法 2005 5号 关于《财政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实施意见》 和中共闵行区委全委会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本区财政预算支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俗称“后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国家、市对绩效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含上级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项目执行主体,为完成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在财政预算年度中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项目支出行为过程及其实际效果进行的科学、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组织机构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贯彻 财法 2005 5号 “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对预算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评价,使执行效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闵行区委全委会“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精神,以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成立由人大、政协、监察局、国资委、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成的区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框架的确定和整体部署、原则事项的确立、绩效评价工作实施计划和评价工作报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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