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0-06-03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推动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达标企业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本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其二级、三级标准化考评,适用本办法。
汽车加油(气)站、化工门店、不设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标准化考评,不适用本办法。
一级企业标准化考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省标准化工作,认定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二级考评机构"), 公告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标准化工作,认定三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考评机构(以下简称"三级考评机构"), 公告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
第四条 申请达标考核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等相关"AQ标准"和本考评办法的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了自评达到相应等级分数以上;
(三)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重伤3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五条 标准化考核评分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评分细则(通用)》(以下简称《考评细则》,见附件1))执行,对已制定有相应补充考核条款的氯碱、合成氨、涂料、溶解乙炔等企业应按照其对应的条款进行补充考核评分(见附件2-5)。
第六条 标准化各一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


权重系数分配如下:
1.负责人与责任(0.10)
2.风险管理(0.12)
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08)
4.培训教育(0.10)
5.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0.20)
6.作业安全(0.12)
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08)
8.职业危害(0.05)
9.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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