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手册
安溪茶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协会)的管理,推动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素质教育,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协会),是指在校学生在老师指导下自愿自主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提高能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协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四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社团(协会)在校团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社团(协会)的成员应当是惠安开成职校在校生。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素质,且未受过校规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七条 学生社团(协会)成立时,按照理论学习、专业技术、文学艺术、志愿服务、体育健身、实习实践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学生社团(协会)的登记管理机构为校团委,团委在必要的情况下,委托学生会社团部办理社团(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协会),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申请表;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构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后进行审批,一周内公布审核结果。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协会),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公布后一周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
第三章 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社团(协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每学期制定活动计划,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十一条 惠安开成职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 出该社团(协会)。社团(协会)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