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13个罪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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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13个刑法罪名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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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

《罪名补充规定(四)》司法解释全文及相关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颁布实施后,“两高”研究室共同对《刑法修正案(七)》涉及的罪名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一致认识。经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4次会议、2009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四)》(以下简称《罪名补充规定(四)》)于2009年10月16日公布施行。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将发挥重要作用。

《刑法修正案(七)》共涉及14个刑法原条文,从内容上分为两大类:一是新增加9个条(款),对增加的9个条(款)相应增加9个罪名。二是修改9个条(款)。修改的9个条(款)中改变罪名的有4个,可以继续适用原罪名的有5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非法经营罪,绑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补充规定(四)》共确定罪名13个。

一、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所遵循的原则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名称。办理刑事案件,首先需要准确适用罪名,这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统一执法、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在研究起草《罪名补充规定(四)》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个原则:

(一)法定,即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七)》条文的具体规定确定罪名。

(二)准确,尽量从《刑法修正案(七)》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上准确提炼罪名,以使罪名体现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和主要特征。

(三)简练,罪名不是罪状,需要在办案过程中反复使用,并且引用于法律文书中,要高度概括,简练实用。

(四)稳定,现有罪名确有修改必要的才修改,以保持罪名适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罪名补充规定(四)》确定的9个新罪名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2条第2款对刑法第180条作出修正,增加1款作为第4款,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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