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国家】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修正案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令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已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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