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适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在执法过程中,我们经常遇见项目未办理 环评 手续建设已完成,并擅自投入使用。根据该条例条文本身的字面意思,所谓 建设项目 应该是指尚未建成的项目,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新项目产生新的污染,造成新的破坏,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罚的前提是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而逾期没补办并擅自开工建设,即接到通知后没有补办手续仍然继续施工。如果进行处罚,还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责令停止建设’。因此,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尚未建成的项目,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那么就根本不存在接到通知后仍然继续施工的现象。然而这就造成就此类违法行为无法律条款适用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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