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近日,针对宝鸡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我市新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根据前不久发布的《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自 2008年 10月 1日起,对市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以及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包括: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危旧住房改造项目;纳入计划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建设项目;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公共建设、公益设施项目。 其中,旧城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 1、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专户储存,先交后返。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费两项费用, 12层(含 12层)以下建筑减半收取, 13层 -18层(含 18层)建筑按 30%比例收取, 18层(不含18层)以上建筑全额减免。 3、减半收取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对基础设施差、改造难度大的旧城改造项目、重大公共设施以及公益项目,由市旧城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免收市级(含市级)以下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异地建设费、墙改费、散装水泥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劳保统筹费免收返还部分)。享受减免政策后仍然亏损的项目,由市政府以其他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城中村改造项目享受的优惠政策有: 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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