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托管经营合同

2.乙方医院至本合同签订之日在册的工作人员;

3.乙方医院在村、街道设立的诊所、卫生室的各种资产;

4.乙方医院的绿化与院内道路设施建设;

5.乙方医院所在地居民的公共卫生工作(含计划免疫、住院分娩、流行病学调查、职业病防治等);

6.乙方医院所在地区妇幼保健工作(含妇科病普查、住院分娩、新生儿接种、儿童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

7.乙方医院所在地区的爱国卫生运动的技术指导;

8.乙方医院所在地区的居民的基本医疗(含门诊、留观、康复、保健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医院移交

1.乙方的全部财产移交给甲方经营管理。移交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积极收回债权并偿还债务,对确属无法收回的债权(如病人欠费),乙方同意核减移交的资产。

2.在移交时,乙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法人登记证、预防保健许可证、药品调剂许可证、卫生技术人员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也相应移交给甲方。

第六条 补偿

为体现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以及维护乙方现有职工的合法权益,甲方同意对下述项目按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1.属于公共卫生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和活动经费;

2.抗洪救灾、卫生防病的专项补助;

3.医院建设中应由主管部门扶持的专项建设资金(如重点学科建设、科研补助等)。

第七条 甲方权利

1.及时接受乙方托管的各项财产。

2.对乙方医院享有经营管理权。

3.对新投资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

4.积极开展经经营活动,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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