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

股权转让避税要点总结 一、股权转让征所得税,转让收入不允许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09】698号)

(一) 股权转让避税的前提与基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施细则中解释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本条规定是下面案例中股权持有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进行转化从而实现避税的前提条件和基础。

(二)股权转让收入是否扣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国税政策沿革

(1)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第一款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从2000年到2003年之间,内资企业转让股权不允许扣减投资者享有的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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