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银行会计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会计事后监督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所辖支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会计政策、法规、制度及相关会计业务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和检查会计事项发生后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薄、报表以及会计业务处理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条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采用专人监督的形式。由各分支行指定专人对其所辖营业网点的会计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条 会计事后监督对本行会计、出纳、柜台业务的审核为事后核查,必须于次(工作)日审核完毕。

第四条 会计事后监督员不能兼任临柜记账、出纳、复核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分支行下设专职会计事后监督员,统一进行辖属营业网点的会计事后监督工作。

第六条 会计事后监督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敢于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二、工作认真细致,责任心强。

三、业务素质好,具备丰富的银行会计实际工作经验,业务全面熟练,熟悉会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检查分析能力。

四、从事柜面工作2年以上,柜员等级4级以上的优秀员工。

第三章 主要内容及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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