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建筑物设计;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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