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指导我院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可能引发的医疗过失行为、争议以及发现苗头时,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务科汇报,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并向患方通报、解释。
二、发生时,医院应按照规定向所属区域和卫生厅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时,应在12小时内向所属区域和卫生厅报告:
1)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二级以上的;
2)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地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四、发生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院保管。
五、疑似输血、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医院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现场。
六、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可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有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主页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
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七、对医院所发生的提交医院学术委员会专家讨论定性,作出相应处理,并定期向所属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