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鉴别分类报告

化学品鉴别分类报告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与分类

第一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境外供应商(或进口化学品经营单

位)应当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和新化学品进行鉴别

和分类。

第二条 化学品生产单位和境外供应商(或进口化学品经营单

位)(以下简称委托方)可以自主选择具有化学品危险性鉴别资质的

鉴别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方)进行化学品危险性鉴别。

第三条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一般应采用文献调查、理论计算、试

验检测等方法。

第四条 鉴别化学品危险性的试验项目及方法应按照国家标准

的规定进行。主要鉴别以下危险性:

(一)爆炸性;

(二)燃烧性;

(三)氧化性;

(四)放射性;

(五)腐蚀性;

(六)压力下气体危险性;

(七)其他。

第五条 鉴别试验前,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标定。

试验过程应科学、合理,试验数据要真实、可靠。

第六条 化学品危险性鉴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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