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砌体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砌筑砂浆

1.0.1 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0.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0.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0.4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0.5 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1.0.6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0.7 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0.8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0.9 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

1.0.10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0.11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注: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0.12 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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