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
乙方;
6、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报告为准。
7、竣工日期:总日历工期210天,以质监站、甲、乙双方、监
理单位验收通过交付甲方之日为准,甲方不对节假日、天气和每月停电、停水在三次(每次概念为24小时)内等进行签证。
8、质量标准:按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执行(其中,装饰、安装必
须达到优良标准)。
9、地梁以上含地梁部分综合包干价: 元/平方米(小写:
¥ 元/m2);机械钻孔桩按直径400mm综合包干价 元/米(小写:¥ 元/m);机械钻孔桩按直径500mm综合包干价 元/米(小写:¥ 元/m);机械钻孔桩按直径600mm综合包干价 元/米(小写:¥ 元/m)。条形浅基础按现场实际收方计量,其结算按增减工程量结算原则进行结算。(浅基础只计算地梁以下部分,不计算地梁和锚入地梁内的柱钢筋以及房心回填土等)。
甲、乙双方约定本工程造价为综合包干单价。甲、乙双方同意
不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材料、人工、机具、价格涨跌等及其它风险因素所造成的造价变动作任何调整。
若在建过程中工程量有所增减,对增减的部位以施工期间甲、
乙双方现场签认的《现场工程量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