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什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京什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为:什邡市马祖镇京什社区京什小区业主(代表)`大会

第三条

本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产生。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

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业主(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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