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版
2013年1月1日实施,另含修订主要内容介绍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12年修正本)
2012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资委修订并公布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30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考核办法》修改的必要性
《考核办法》实施以来,得到了绝大多数中央企业的认同和支持,在促进企业深化价值管理、引领科学发展方面的成效比较明显。但随着“一五三”总体思路的深入推进和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业绩考核工作也面临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持续发酵,未来一段时期宏观经济不确定、不协调和不可持续的问题比较突出,保增长、提效益的任务十分艰巨。二是中央企业资产、收入规模较大,但资产使用效率、盈利能力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价值创造的考核导向有待进一步深化。三是中央企业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还不足,大部分企业没有自主品牌和与跨国公司一决高下的技术优势;国际化经营程度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企业还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和条件,促进中央企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考核力度有待加大。四是部分企业经营波动较大,强化任期考核与任期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中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考核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五是对不同功能、不同定位和不同作用的中央企业,实施差异化考核,引导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增强服务国民经济全局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增强业绩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落实“做强做优、世界一流”战略目标,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第四任期的《考核办法》。
二、《考核办法》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由原来41条增加到47条,重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考核指标“少而精”,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的导向主要体现在指标设置上。这次考核指标完善的思路,是弱化规模、突出质量、强化管理、做强做优。
1.年度基本指标。维持“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不变。
2.任期基本指标。保留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取消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更换为总资产周转率。
3.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将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条款作了修改。
(二)深化经济增加值(EVA)考核,引导中央企业提升发展质量。
一是进一步强化业绩考核的价值导向,绝大多数中央企业EVA考核指标权重提高到50%,利润总额指标权重下降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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