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统计实务复习答案
1、试析非寿险遵循的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可保利益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便全部或部分地成为保险利益。保险事故责任发生后,保险利益额度是保险人赔偿与给付的限定条件。可保利益与保险利益是密切相关的,因投保人的投保有可能是不足额的,所以保险利益可能等于或小于可保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3)近因原则:保险中的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报销责任。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必须判定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5)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仅适用于非寿险中的财产保险以及健康费用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即转让求偿权。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人的赔偿后,要将其原所享有得向第三方(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各保险人。这对于被保险人而言是权利转让,对于保险人则是代位求偿。
(6)分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
2、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及各种方式的利弊。
(1)公告管理:即公示管理,市政府对非寿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它的含义是,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直接监督,仅规定各保险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政府的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对保险人的组织、保险公司的规范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均由保险人实行自我管理,政府不作过多干预。保险人经营的好坏,是由被保险人及一般大众进行评判的。这一监管方式将政府和大众结合起来,有利于保险人在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但由于这种方式不理又切实有效地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逐渐被许多国家放弃。
(2)规范管理:即准则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监督执行。在这种管理方式中,政府对保险经营的若干重大事项,如最低资本金的要求、资产负债表的审核、资本金的运用、违反法律的处罚等,都有明确的规范。但是,政府对保险人的业务经营、财务管理及人事等方面则不加干预。这种管理方式只注重保险形式上的合法,而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的实体。目前有不少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3)实体管理:即批准主义,是指国家定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划,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保险人从设立到经营直至清算所应遵循的批准和审核制度。实体管理方式是由瑞士创立的,在三中管理方式中最为严格、具体。我国目前实行的就是这种管理方式。
3、保险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监管之所以具有国际普遍性,主要是由保险业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决定的。
(1)保险事业的公共性。建立在相互扶持观念基础上的保险业,其公共性质主要体现在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三大特征上。
保险业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国家必须对其进行监管,以维护众多家庭和企业的利益,保证社会的稳定。
(2)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与一般商业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还在于其所具有的附和性和射幸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是双方当事人在一种信息不对称、交易力量不相等的基础上建立保险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从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出发,自然要对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费率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非寿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之间不具有等价关系。因此,必须通过政府监管以确保保险合同交易的公平合理。(3)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承保的对象涵盖生产资料和人两大社会生产要素;承包的范围包括财产、责任及人身伤害等各种风险;保险费的计算以数学和统计学为基础,技术性很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险法规、保险条款和保险惯例,其内容涉及专业术语和技术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了解,因而血药保险监管机关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审核,以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