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

刑法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

《刑法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 牛克乾

来源:2009-05-20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刑事审判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修正案(七)》共计十五条,内容涉及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利犯罪等方面,对原有刑法条文罪状和法定刑的具体修改有九处,同时,增加了四个完整条文,并在刑法原有的四个条文中增加五款。全面准确地掌握《修正案(七)》对原刑法增改的内容,是司法人员依据这一重要刑法渊源正确办案的基础。笔者谈谈自己对《修正案(七)》理解与适用的三点思考。

一、关于《修正案(七)》立法原意的把握

成文刑法一经颁布,在司法者眼中即应然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司法的过程,某种意义上讲,就是立法意志的执行过程。因此,自觉自主地把握立法原意,是司法者理解与适用《修正案(七)》的首要和必然要求。立法原意自然体现在以正义为价值追求的成文刑法的文字表述上,但这并不意味着仅仅根据文字就可以发现刑法条文的全部真实含义,并实现正义。比如,《修正案(七)》第四条增加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非法经营罪、诈骗罪、集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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