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车辆保养、维修和检验制度

车辆保养、维修和检验制度

第一条 合作经营车主必须督促驾驶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保养,出车前对车辆水、油、电及槽罐等车辆的附属设备进行检查,车辆回场后要进行日常保养。

第二条 每月定期对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及附属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系统机件有效、灵敏、安全。

第三条 制动系统每旬必须进行一次路检、路刹车拖印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检修,严禁“带病”出车。

第四条 车主必须每月开车回车队接受一次例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第五条 凡是不按时参加每月例检的,缺检一次,本车队从保证金中扣除500元,全年缺检两次以上(含两次),本车队将终止双方合作关系。

第六条 日常保养以及刹车路检由车主监督驾驶员自行完成。

第七条 车队所有车辆必须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到有承修资格的汽车修配厂进行维修及按照规定参加二级维护。

第八条 一吨以上车辆,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一年进行四次,一吨以下车辆协六个月进行一次二级维护,每年进行两次。

第九条 车辆不按时参加二级维护所造成的处罚或其它责任,由车主承担。

第十条 车队负责保存车辆二级维护合格证书作为档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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