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政策法规
⒋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⒌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十、大力发展林业科技和教育事业
科教兴林是我国林业的发展战略。林业科技工作总体目标。优化教育结构,多渠道培养科技人才。开展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的全行业培护林农、承包造林者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林业建设方针
⒈国家所有权。国家林权是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法律上的表现。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整个国家财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
⒉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集体的体制。
⒉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⒊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与管理体制。
⒋处罚救济原则。 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 ⒈财产罚:⑴罚款。⑵没收财物。
⒉行为罚:⑴责令停产停业。⑵ 暂扣、吊销许可证。
⑴林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⑵《中华人
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 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
⒉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行政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⒉林业行政诉讼的法律特征。⑴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制止人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事实已查证属实:⑴违法行为 ⑴禁止毁林开垦。⑵禁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⑶禁人明确。⑵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训工作,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加强对林农的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林业劳动者的素质。 十一、切实保护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⒈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
⒉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⒊保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
⒋切实维护国有林场的合法权益。
⒈森林法是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目的,调整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自然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森林法》的适用范围 ⒈《森林法》的空间(地域)效力。
⒉《森林法》对人的效力。 ⒊《森林法》的时间效力。 三、《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⑴稳定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的原则。⑵依靠全体人民办林业的原则。⑶以营林为基础、永续利用的原则。⑷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原则。⑸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⑹依法从严治林的原则。⑺保
所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林业的主要物质基础。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在我国森林资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保护和合
理利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是我国林业建设事业的重要内容。
⒊个人所有的林木:公民个人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⑴依法使用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⑵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⑶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登记程序。⑷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登记程序。⑸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交的文件。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解决林权争议的方法 ⒈林权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
⒉林权争议的行政解决。⑴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条件。⑵有权依法处理林权争议的人民政府。⑶人民政府处理林权
争议的程序。⑷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处理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⒊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森林公安机关和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职责
⒈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止毁林采种。⑷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⑸禁止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行为。⑹禁止过度修枝的行为。
⑺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⑻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 三、林政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⒈林政管理的原则。⑴法制原则。⑵民主集中制原则。
⑶反馈原则。⑷效益原则。 ⒉林政管理的方法。⑴传统方法。⑵现代方法。包括林政系统方法、林政目标管理方法和林政责任方法。 第三节 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
⒈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⒉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组织。⑵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对象。⑶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
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⑷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⒈处罚法定原则。 ⒉公正、公开原则。 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事实清楚。
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⒋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1)级别管辖。(2) 地域管辖。(3)共同管辖。(4)指定管辖。
五、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 ⒈简易程序。⑴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⑵实施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 ⒉一般程序。
⑴立案。 ⑵调查。 (3)决定。。
(4)送达 (5)执行。 ⒊听证程序。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⑴听证程序适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案
件。⑵听证程序应遵守的原则。⑶听证的申请和受理应符合的规定。⑷听证主持人、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⑸听证准备应遵守的规则。⑹听证进行的程序。
林业行政复议的特征。⑴林业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⑵林业行政复议的主体。⑶林业行政复议的对象。林业行政复议程序
⒈申请。 ⒉受理。⑴ ⒊审理。 ⒋决定。 ⒌
送达。 ⒍执行: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⒈林业行政诉讼的概念。
⑵标的是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⑶只限于相对人就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发生的争议。⑷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监督林业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损害的司法活动。⑸林业行政诉讼和林业行政复议的密切关系和主要区别。
二、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㈠林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⑴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⑵对林业行政主体作出的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⑶认为林业行政主体侵犯法定承包经营权的;
⑷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林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者给予行政批准,林业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批准或者不予答复的;⑸认为林业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⑹认为林业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等。 ㈡ 林业行政诉讼的管辖 ⒈级别管辖。 ⒉地域管辖
⒊裁定管辖 ⒈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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