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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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

批复

【文 件 号】京劳险复[1996]66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6-07-05

【实施时间】1996-07-05

【时 效 性】有效

首钢总公司:

  你公司1995年11月29日《关于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请示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你公司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现将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第1号令,企业应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考虑到你公司目前的实际困难,1998年以前,采取定额包干的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每年定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00万元。即:1995年缴纳1000万元;1996年缴纳1000万元;1997年缴纳1000万元。自1998年起按市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

  二、关于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按照市政府的规定,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我市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及基数是计发养老待遇的依据。职工个人应从1992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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