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适用范围
1.2.1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一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4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