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深度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3]84号

关于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建筑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中南建筑设计院(主编)等单位编制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1992年版)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竟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1995] 230号)所附的《城市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前 言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设部[2001]建设技函字051号文修编,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本规定与1992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方案设计的深度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在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变化,对原规定中大部分条文作了修改,使之更加适用于目前的工程项目设计,尤其是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

——将原规定中“电气”、“弱电”两个专业合为“建筑电气”一个专业。 本规定由国家建设部批准。

本规定由中南建筑设计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为中南建筑设计院,参编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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