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流程
六、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的资料受理,征地公告起草
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用地单位需在收到征(转)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与我处衔接,我处会要求其出具用地科书面通知单、省人民政府审批单,我处将根据通知单与审批单起草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等。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
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七、土地、房屋协议签订
征(转)用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后,我处与用地单位将组织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订土地、房屋征用协议。
协议上的金额严格按娄政发[2003]29号文件与湘政办发[2005]47号文件标准进行计算得出。
八、二期公告起草
土地、房屋协议签订后,我处将汇总数据来起草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以及各权属单位各项补偿费用明细,并告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听证申请。
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起草后,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逐个签字批准后返回用地科盖娄底市人民政府征(拨)用土地公告专用章。
公告经批准后,在被征地所在地的办事处(乡镇)、居委会(村)、村民小组予以公告,并要求其在公告后附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以表明收到公告。
九、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费用支付
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5 个工作日后,我处将编制娄底市人民政府征用(划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单,审批单内容与征(转)用土地补偿、安置公告相似,只是各权属单位补偿地类、面积、费用更具体与清楚。
审批单编制后,我处该项目经办人集体签字认可,由用地单位派专人呈报市局用地科、市局领导、市政府领导签字盖章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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