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关于支付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作者:滕玲

来源:《新会计》2014年第07期

【摘要】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本文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年支付的技术维护费在税务及会计上如何处理的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税控系统 技术维护费 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一、企业经济业务背景介绍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月购买原材料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375 212.81元,进项税额63 732.19元;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397 346.15元,销项税额67 548.85元。本月收到航天信息服务公司开具的2012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的技术维护费发票407元。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

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在申报2013年1月份增值税时,应该将技术维护费407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作为应纳税额抵减额全额扣除。

三、涉及的会计分录

1.购买原材料:

借:原材料 375 212.8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3 732.19

贷:应付账款 438 945.00

2.销售货物:

借:应收账款 464 8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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