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照明设计、施工规范

应急照明设计、施工规范 在工业和民用建筑中,安全照明系统已引起普通重视。因为它是在紧急情况下,保障人的生命安全,并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场所。同时可进行必要的操作,以有效地制止灾害或故障蔓延的必要设施。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和不少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规范和法规。例如 有:建筑物的内部的安全照明指南[(CIE)81-49号技术文件];安全照明[U.S.A.(NEC)87-700(美国电气法规);事故、疏散和警卫照明[原苏联CHNn11-4-79(照明设计规范)];安全照明[日本《照明手册》1978]......,我国亦有相应规范、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BR>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BR>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GA54-9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一.《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92节录:

第3.4.5条 在标志远离指示文物时,必须联用方向辅助标志。如果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人们一眼即可看到标志的指示物,方向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5.6条 方向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与联用的图形标志的颜色统一。 第3.6.2条 文字辅助标志应该与图形标志或(和)方向辅助标志联用。当图形标志与其指示物很近,表示意义很明显,人们很容易看懂时,文字辅助标志可以省略。

第3.6.7条 机场、海外、饭店等国际旅客较多的地方,可以采用中英文两种文字辅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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