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2009 版)
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险人。凡依法设立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被保险人经营的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在本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下列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他人恶意行为造成的车辆损坏;
(二)
明下落的。
第四条
偿。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满三个月未查仲裁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
第五条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五条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第四条项下的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的10%,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的10%。
第六条
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保管人员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
(二)车辆使用人员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五)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六)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