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印发通知

**县学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有责必究、处罚适当的原则。

(三)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四)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学校的教职员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实行责任追究。对县教育局管理、处理的干部由县教育局直接进行责任追究,对不属于县教育局管理、处理的干部由县教育局提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四条 认真执行各级有关安全工作的规定,明确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严格实行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综治一票否决制,并将其作为学校行政、处室(年级组)责任人评聘、考核晋级的重要依据。凡发生安全、群体性、刑事等事件,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相关责任领导和学校处室(年级组)有关责任人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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