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基础班·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3)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比较(P88) (一)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相同点 1.注册资本的概念

2.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3.出资方式

(1)合作各方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2)合作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作企业或者合作他方的财产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4.分期出资的出资期限 5.出资额的转让

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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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区别 1.组织形式

(1)合营企业: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出资比例

(1)合营企业: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2)合作企业取决于是否取得法人资格: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

【解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并非“不受限制”,只是不受“25%”的限制。

3.组织机构

(1)合营企业: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2)合作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4.收益分配 (1)合营企业(“股权式”企业):合营各方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损益 (2)合作企业(“契约式”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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