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县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

的方式把年度所有扶贫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应在电视、网站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公告、公示。 乡镇村原则上以公示为主,结合实际充分利用乡村广播、告示、牌墙等现有的设施重点做好到村入户项目的公告、公示,对于民族地区要用民族语言开展群众的宣传工作。到村入户项目应在事前公示,广泛征求意见,项目审批后应公告接受监督。建设周期较长、投资额度较大的项目还应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公告。

第七条 公告公示的时限。县级原则上在资金计划确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乡镇、村批准实施的项目计划应在审批或收到批文后10个工作日内公示。项目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扶贫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要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公示的程序。扶贫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在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扶贫、财政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并指派专人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日常事务。各级公告、公示单位同时负责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的同时要将联系人、监督电话和通讯地址一并公布。 各乡镇要采用简报的形式及时向上级报告扶贫项目资金的公告、公示情况。

第九条 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 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扶贫项目资金的问题耍严肃对待,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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