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

一、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1、目的

识别生产经营活动,产品及服务有关的,可控制的或可望施工的环境因素,为适应环境目标、指标,改善环境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产品、服务相关的环境因素的识别与评价。

3、职责

3.1、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定期听取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环境因素识

别和环境因素与影响评价结果。

3.2、总公司HSE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查重大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因素影响评价结

果。

3.3、总公司HSE管理委员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修订、解释本程序,

负责汇总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确认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的重大环境因素,编制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负责成立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小组。负责对外委托法定环境评价项目。

3.4、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小组,负责本单位环境因素识

别和评价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要求上报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

4、工作程序

4.1、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类

①法律规定按要求进行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②定期进行的环境因素与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③不定期进行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4.2、法律规定要求进行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4.2.1、以下情况必须进行法定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①新建、改造、扩建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以下改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阶段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预评价;

②建设项目建成试运行2个月后,整体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验收评价。

4.2.2、法定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国家认可资质的

中介机构进行。

4.2.3、法定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地

方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或备案。

4.3、定期进行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

总公司HSE管理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对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并针对其影响进行评价。定期进行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

4.4、不定期进行的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情况应随时识别和评价

环境因素

①相关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时;

②原辅材料、设施或设备发生改变时;

③发生了紧急情况或环境事故时;

④生产活动、产品或服务异常状态时,计划内开、停工前,新项目在建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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