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释义——委托合同释义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本章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委托合同的概念,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受托人亲自处理事务的义务,受托人的报酬请求权,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贸易代理、委托合同解除的规定等。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合同类型,早在古代巴比仑汉漠拉比法典中,就对委托合同作了专门的规定。以后法国、德国、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委托合同也都作了规定。委托合同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它可产生于任何一种民事主体之间,它可以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缔结;可以为概括的委托,也可以为特别的委托。委托合同的目的是有利于生产经营,方便人们日常生活,加强国际经济贸易的联系。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一般不适用委托合同,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收养子女等。

1.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

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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