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云南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建立相应的干部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责任制和用人失察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干部推荐责任

干部推荐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体现群众公认原则,确定干部考察对象的一个重要依据。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考察组,应对推荐工作方案、任职条件、推荐范围负责。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应对所推荐人选负责。

(一)干部推荐责任内容

1、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干部要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民主推荐时,同级党委(党组)或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考察组要制定推荐方案,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推荐范围和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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