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冬季动火管理制度

一、范围

冬季来临,由于本地气候原因,易发生火灾事故,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项目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二、术语和定义

2.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煤气车间、液化气站、加油站、氧气站、氧气和乙炔库等。

3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3.1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3 二级动火作业:

3.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3.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制造部长/分公司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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