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

例》

2008年03月14日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日前签署第52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施行。 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521号

现公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温家宝

中央军委主席 胡锦涛

二○○八年三月六日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装备质量合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以下简称许可目录)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学研究活动除外。 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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