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职工休假制度

医院的绩效考核管理

药剂科职工休假制度

为保证药剂科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完成,根据院里有关精神,计划我科各班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效益工资,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休假和节日假

职工应享受的公休假和节日假每月可集中或分散使用。职工休假需经科主任批准并在本班组履行手续。因工作需要假期休不完者,有关科室根据情况补给余假期基本工资(当月实发平均的日工资),在计算节余假时,应先扣除当月所有病事假。休假原则不影响正常工作,控制休假人数,大药房一般每天不得超过3人(含值班人员),小药房一般每天不得超过2人(含值班人员),两个仓库星期天必须保证有1人。

二、病事假

职工请病假、事假,三天以内有科主任批,三天以上十四天以下由主管院长批准,十四天以上由院长批准。到期不上班超假者按旷工处理。特殊情况报科主任研究处理。

病事假期间所含的公休假、节日假不再另行享受。当月病事假减去应享受的公休假、节日假为实际病事假时间。

请病假一个月以内者(含一个月),发差额工资的70%,超一个月者,其超过时间经批准根据工作表现及工龄等酌情发给30—70%差额工资。

事假不发工资,无奖金。职工配偶和直系亲属(女职工双方父母、子女;男职工父母。子女;男到女家落户者双方父母、子女)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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