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

政府经济学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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