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用合同

租车合同

车辆租用合同

出租方: (身份证号: )。 承租方: (身份证号: )。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自有 牌汽车(陕E )一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充分协商,自愿订立如下条款。

一、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自用,不能转租。

二、租用期定为 个月,自2010年 月 日起至2010年 月 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应在期满5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出租方有权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收回。

三、租金每月为 元,从2010年 月 日起计,每月结算一次,每月1—3日按月结清租金。订立合同时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租车押金1500元,租期届满双方无纠纷时由出租方退回。

四、责任分担:交强险费用由出租方负担;承租期间修理费用、所用燃料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方在租车期间因交通违章、刑事案件等各种违法违纪罚款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承租方在租车期内,发生交通事故时,出租方有义务提供相关证件,由承租方负责处理整个事故案件,由此发生的法律责任及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在承租方处理整个事故后,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外,剩余部分(包括评估费、拖车费、停车费、事故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赔偿的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

五、本协议期满,承租方须将性能完好的车辆、车辆证件及附属设备,交还出租方,发生遗失或损坏的,由承租方承担补证及赔偿费用。

六、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否则将按租金的双倍赔偿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否则,每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

七、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二0一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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